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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?

发布时间: 2019-04-29 18:36   3293 次浏览

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;


(二)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,有房屋鉴定业绩,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,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。享有良好社会信誉;


(三)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(含中级),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;


(四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。其中,建筑结构专业 3 人,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。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%;


(五)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、仪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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