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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

发布时间: 2019-04-29 18:35   3190 次浏览

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:


(一)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;


(二)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,有房屋鉴定业绩,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,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。享有良好社会信誉;


(三)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(含中级),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;


(四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。其中,建筑结构、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,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,建筑设备专业 1 人。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 程技术、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%;


(五)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、仪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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