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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

发布时间: 2019-04-29 18:33   3153 次浏览

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;


(二)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,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,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,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。享有良好社会信誉;


(三)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******职称,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;


(四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。其中,建筑结构、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(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),地质专业 1 人,建筑材料、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。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,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%;


(五)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。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、仪器;


(六)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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